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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 |
| 【时间:2008年09月17日 】【来源:玉林日报】【作者:谢艳红 冯春晖】【编辑:麦一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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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 □本报记者 谢艳红 通讯员 冯春晖 近日,家住陆川的施女士和女儿拿身份证到某单位为女儿办理出国手续时,办理手续的单位要求施女士到属地派出所再出具一张出生证明给他们才能办。施女士当时就心存疑惑:身份证上不是有出生日期吗?而且是新发的二代证,为什么还要开证明?然而,该部门工作人员强调说这是按规定办事。无奈,施女士只好来到了派出所,但派出所在知道来意后,拒绝了施女士的要求并向她说明: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有关部门无权再要求开具身份证明。 而据记者了解,群众反映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到一些单位、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被要求再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的事时有发生。日前,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公安局户政科。对此,该科李科长指出,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因此,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事务时,只要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如对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有疑问,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商请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真伪鉴别。 李科长介绍,由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具有较强的防伪性能,且同时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核查时,可以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阅读机具准确、快速地读取芯片内存储的公民身份信息;对于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一致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为公民办理相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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