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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无票乘车身亡 谁担责? |
| 【时间:2008年08月12日 】【来源:玉林晚报】【作者:林萍 陈永坚】【编辑:麦一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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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既然交通公司许可搭乘应该负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 林萍 通讯员 陈永坚) 旅游途中客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临时增加的无票小乘客死亡。日前,玉州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游途中出事,小游客身亡 2005年8月11日,某公司与一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组团合同,组织员工到桂林阳朔观光旅游。同日,旅游公司与一交通公司签订包车协议,约定由交通公司把33名游客送往目的地,并从兴坪往返。次日上午,公司旅游团上车出发时,比预定旅游人数增加了小文(化名,为旅行团成员郑某之子)。 当车行至黎塘路段时,意外发生了,客车与由磨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2人死亡,32人受伤。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公司认为小乘客是临时搭乘不愿担责 伤者及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的34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理后,以生效判决书确认旅游公司应赔偿34件案件当事人的各项损失。2007年1月16日,旅游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公司对其遭受损失,根据《包车协议》以及《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公司辩称,小文为临时搭乘人员,未在包车协议人数范围内,小文上车后,亦未增加包车费用,因此,对小文的损失,交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既然交通公司许可搭乘应该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与交通公司订立包车协议是合法有效合同,交通公司未能够按时间、路线完成运输任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对增加搭乘的旅客小文,虽然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给乘运人增加运费,但由于交通公司没有拒绝,应认定为其许可小文搭乘。最终,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交通公司赔偿某旅游公司(包括小文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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