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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年05月26日 】【来源:玉林日报】【作者: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辑:麦一帆】


    今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特大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地震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迅速行动,踊跃捐款捐物,全力支援灾区。为保证我市捐赠活动有序开展,现将抗震救灾捐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赠。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为夺取抗震救灾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规范有序地开展捐赠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救灾捐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接收捐赠,要严格办理捐赠接收手续,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实行登记造册,专账管理。这次救灾捐赠除上述3个接收单位外,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收捐赠。对借机诈骗敛财的,要依法依规迅速立案、严厉打击。同时,要及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防止上当受骗。

    三、及时上报救灾捐赠接收情况。各级民政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将全系统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情况在每天12: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与使用。这次援川救灾捐赠的款物,全都用于四川抗震救灾。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严格按照要求,统一调拨使用救灾捐赠款物,各地不要自行用捐赠资金购置救灾物资发往灾区,也不要直接将捐赠资金汇往灾区。以系统、部门、单位组织的救灾捐赠款物要及时上交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以便统一安排对灾区的支援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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